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3號
聲 請 人 利宸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紹進
相 對 人 泰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益壽
上列
當事人間
假扣押事件,
聲請人聲請命
債權人限期起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
訴之目的,
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,債務人得依同法條
第4 項之規定,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以免受假扣押
之
強制執行,故如本案訴訟已經繫屬,
兩造即得於該訴訟中
進行攻防,並依實體訴訟結果另對保全事件行使權利,債務
人即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
重複起訴之必要。次按左列事
項,與起訴有同一效力:一、依
督促程序,聲請發
支付命令
,
民法第129 條第2 項第1 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
產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22 號裁定准許後,聲請
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71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
予
以假扣押,
惟相對人
迄未向法院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
爰
依法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。
三、
經查,相對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前已向本院聲請發支
付命令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122 號裁准許發給後
,因據債務人即本件聲請人不服聲明
異議,現正由本院
民事
庭分案審理中,此有本院民事分案查詢單附卷可查。是聲請
人(即債務人)於訴訟係屬中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
核與
首開規定不符。況相對人業已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
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3842號),經聲請人異議而由本院以
107 年度重訴字第94號給付貸款事件受理中,
非未向法院對
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業經本院調閱
上開卷證查核無誤。是
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