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苗小字第 3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   107年度苗小字第348號 原   告 蘇玉宗即上豪石材加工廠 被   告 圓鈞營造有限公司(原名:金利多營造有限公司) 兼法定代理 趙保鈞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,350元,及自民國107 年3 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,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本件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上訴理由應表明: 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 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