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348號
原 告 蘇玉宗即上豪石材加工廠
被 告 圓鈞營造有限公司(原名:金利多營造有限公司)
兼法定代理 趙保鈞
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,350元,及自民國107 年3 月10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本件為
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
規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苗栗簡易庭法 官 周靜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
繕本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上訴理由應表明:
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
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
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
聲請閱卷。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