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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苗小字第 48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   107年度苗小字第482號 原   告 紀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輝 被   告 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元,及自民國一O七年七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本件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上訴理由應表明: 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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