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524號
原 告 張瑋民即東大建材行
被 告 高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盛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,499元,及自民國107 年3 月17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(見本院卷第61頁)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
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職權由原
告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
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,
僅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
繕本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上訴理由應表明:
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
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
聲請閱卷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廖仲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