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簡字第487號
原 告 陳記菸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俊維
訴訟代理人 沈瑞裕
被 告 范玉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1萬2,330元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4,52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獨資經營老饕食堂,持續向原告訂購各項酒
品、飲料,由原告送貨交被告本人或其員工簽收,貨款係月
結,即隔月5 至10日結清前一個月貨款。然被告自民國106
年4 月起至106 年10月2 日止,累積叫貨款項合計新台幣(
下同)41萬2,330 元
迄未給付,屢次催討未果,且惡性倒閉
,為此提起本訴。
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四、查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老饕食堂銷貨
單6 紙、客戶簽收單101 紙、加總金額計算表、老饕食堂商
業登記資料為證;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
上開證據,
堪信
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五、
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
標的物之義務
,
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。從而,原告本於買賣之
法律關係
請求被告給付貨款41萬2,330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
本件係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曾明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書記官 楊慧萍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