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簡字第725號
原 告 名烽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修平
訴訟代理人 蘇文冬
被 告 呂縣豐即愛用企業社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
庭以107 年度雄簡字第1422號
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07 年
11 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
承攬訴外人安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安
泰公司)之工程,並代安泰公司委請被告一起施作,於安泰
公司交付原告、用作給付原告及被告工程款之支票兌現後,
原告便以該款項給付被告;並開立票據號碼0000000 號、
發
票日為民國107 年3 月31日、票面金額新臺幣116,915 元之
支票1 紙(下稱
系爭支票)交予被告。然安泰公司交付原告
之支票,
嗣後竟因存款不足而遭
退票,則原告自不生給付工
程款予被告之義務。但系爭支票既仍遭被告
持有,為避免後
續糾紛,遂請求被告將系爭支票返還原告。為此,
爰依法提
起
本件訴訟等語。
並聲明:㈠被告應將系爭支票返還原告。
㈡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當時係由安泰公司委請被告施作工程,並約定
嗣
後由原告給付工程款予被告。故原告既已將系爭支票交付被
告,自不得再請求返還等語,資為
抗辯。並聲明:
原告之訴
駁回。
三、本院得
心證理由:
㈠
按第三人負擔契約,係屬涉他契約之一種,即契約之給付義
務係由契約當事人外之第三人負擔,而第三人並不因他人契
約之訂定,而負有給付之義務,因其
非契約之當事人,故不
受
拘束,而第三人既不負給付之義務,則其給付
與否,純屬
自由,於其不為給付時為維護交易之安全,
債務人即須負
損
害賠償責任,此
民法第268 條規定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,約
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,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,應負
損害賠償責任」所設之理由(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
第1098號判決同此意旨)。
惟在第三人已依第三人負擔契約
之約定為給付之情形,因
債權人受有第三人給付,
乃係基於
其與債務人間訂立之第三人負擔契約所生,且第三人亦係基
於其與債務人間類似補償關係而為給付,則
債權人自屬有
法
律上之原因而受有自第三人所為之給付,而無
不當得利之發
生;至第三人與債務人間之
法律關係,
縱有無效、得撤銷之
事由,然其既已對債權人為給付,且債權人亦保有受領之法
律上原因,即不得再向債權人請求返還,應僅得依其與債務
人間之法律關係,再請求債務人負損害賠償之責。
㈡
經查,被告辯稱其係與安泰公司約定
承攬契約,由其為安泰
公司進行工程施作,並經安泰公司表示由原告給付工程款乙
節;而原告對被告
上開陳詞亦不為爭執,並表示
斯時係由安
泰公司之經理表示由原告向安泰公司請款,再將工程款給付
被告,原告並有同意此約定等語(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)。
而
兩造對於上開陳詞,固未能提出相關事證,並均陳稱未有
簽立任何書面契約或資證(見本院卷第16頁);然依兩造上
開陳述,仍
堪認被告確實有與安泰公司成立承攬契約,並約
定由原告負給付工程款之責任。則揆之上開說明,被告與安
泰公司之契約性質即屬第三人負擔契約,並係約定由原告依
契約之約定為給付。
㈢次查,原告業已依約給付系爭支票予被告,業經原告
自承在
卷【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7 年度雄簡字第1422
號卷(下稱雄簡卷)第4 頁之
起訴狀】,而被告對此情亦不
為爭執。是原告既已依上開第三人負擔契約之約定,將系爭
支票交予被告用作工程款之給付,則被告持有系爭支票,自
存有法律上原因。原告雖辯稱安泰公司交予原告之支票嗣後
發生跳票而無法兌現,自毋庸給付系爭支票予被告
云云,並
提出支票、退票理由單為佐(見雄簡卷第5 至6 頁);惟被
告受領系爭支票,既係基於其與安泰公司間之第三人負擔契
約,則其即存在受領之法律上原因;而原告與安泰公司間,
固然因安泰公司交付之支票無法兌現,或有得撤銷、違約之
情事,但此情僅屬原告與安泰公司間損害賠償、
債務不履行
責任之發生,基於債之相對性,仍不得以此對抗被告、或因
此主張對被告有不當得利之
請求權。從而,被告受領系爭支
票既存有法律上之原因,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支票,為
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
失所附麗,爰併
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
附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申惟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書記官 彭文章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