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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苗簡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苗簡字第745號 原   告 元誠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良德 訴訟代理人 詹錦坤 被   告 許明賢(即李珮慈之承受訴訟人)       徐瑋侖(即李珮慈之承受訴訟人)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許明賢、徐瑋侖為被告李珮慈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 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。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 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,同法第175 條、第178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李珮慈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7 年11月1 日 死亡,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11 頁),而其法 定繼承人為許明賢、徐瑋侖等2 人,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佐 (見本院卷第113-119 頁)。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 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,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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