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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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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收視服務費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  告 豐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收視服務 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83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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