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7號
原 告 豐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龔家澍
上列原告與
被告欣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收視服務
費事件,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83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欣容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