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瞿毓溶 代 理 人 許盟志律師 相 對 人 源泰砂石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繳納聲請費。按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 8,000 元(計算式: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市○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號土地面積約40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,200 元=568,000 元)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調解聲 請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5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