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號
聲 請 人 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瞿毓溶
代 理 人 許盟志
律師
相 對 人 源泰砂石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淑齡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拆除
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調解
未繳納聲請費。
按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
8,000 元(計算式: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市○○○段○○○
○○○號土地面積約40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,200
元=568,000 元)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調解聲
請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周曉羚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