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3號
原 告 陳家貽
鄭秀枝
余恒光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張智宏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羅國禎等3 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原
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
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,在土地所有人方面,為其
所有權之擴
張,在鄰地所有人方面,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,
參照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,鄰地通行權
訴訟標的之價額
,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,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
額為準;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,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
減價額為準(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)。查
原告請求確認其等所有坐落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(下合稱
系爭土地)之鄰地通行權,其訴
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,是原告
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?
二、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
本
正本(全部)。
三、被告羅國禎、羅國平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四、被告煦城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
新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彭文章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