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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  告 陳家貽       鄭秀枝       余恒光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國禎等3 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,在土地所有人方面,為其所有權之擴   張,在鄰地所有人方面,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,參照民事   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,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   ,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,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   額為準;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,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   減價額為準(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)。查   原告請求確認其等所有坐落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  ○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之鄰地通行權,其訴  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,是原告   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? 二、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  本正本(全部)。 三、被告羅國禎、羅國平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四、被告煦城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   新戶籍謄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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