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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  告 友祥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曹林順粉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盈企業有限公司即三菱工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79,5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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