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0號
原 告 友祥汽車材料行
訴訟
代理人 曹林順粉
上列原告與
被告巨盈企業有限公司即三菱工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79,5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惠蓉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