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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  告 承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煇 訴訟代理人 張信鵬 被   告 林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   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  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   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   三債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 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,是計算其訴訟   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  (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、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   裁定意旨參照)。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   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  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  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  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   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先位之訴係主張被告間移   轉坐落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及同段135   建號建物(下稱系爭不動產)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  ,依民法第184 條、第242 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   動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之買賣債權關係及同年8 月27日   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,並請求塗銷系爭不動  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被告間之權利義務   關係定之,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新臺幣(下同)464,13   2 元(依原告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)為   準。至於備位之訴係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   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,並請求   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,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  價額即系爭不動產價額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436,500 元,  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436,500 元為準。而先位之訴訴   訟標的價額高於備位之訴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6   4,13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 元。 二、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   部)及異動索引(不遮蔽姓名),並依此具狀補正被告姓名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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