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07號
原 告 艾瑟倫特休閒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創民
上列原告與
被告曾皇維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0,335 元,
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,0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,尚應補繳裁判費2,59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廖仲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