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55號
原 告 立順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東璇
訴訟代理人 呂玟縈
上列原告與
被告興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7,325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欣容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