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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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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  告 升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見 被   告 林運雙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  幣(下同)1,328,000 元(計算式: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   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公告土地  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,000元=500,0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5,400元。 二、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  謄本。 三、被告林運雙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 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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