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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  告 升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見 被   告 林運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所為之 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「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28,000 元(計算式: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 ○號 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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,000元=50 0,000 元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0, 000 元(計算式: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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,000元 =500,000 元)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所為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,關 於「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 元(計算式:原告主 張被告占用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面積20平方 公尺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,000元=500,000 元) 」誤載為「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28,000 元(計算式 :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面 積20平方公尺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5,000元=500, 000 元)」,係顯然錯誤,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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