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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412號 原   告 利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治忠等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546,400 元(計算式:273,200 +273,200 =546,400 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950 元。 二、被告被告葉治忠、張維卿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  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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