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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419號 原   告 戴昌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 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4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60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0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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