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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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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車輛變更登記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429號 原   告 黃興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都會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車輛變更登記等 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一、陳報聲明中請求被告返還之車輛RAE-9727號車之價值為何。 二、原告所列之被告都會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與本院   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,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 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,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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