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9號
原 告 黃興得
上列原告與
被告都會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車輛變更登記等
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一、陳報聲明中請求被告返還之車輛RAE-9727號車之價值為何。
二、原告所列之被告都會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與本院
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,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,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欣容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