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0號
原 告 仕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錦雲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志龍等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996,8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
二、被告黃志龍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