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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  告 竤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苗栗縣○○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段00000 地號土地(下稱   系爭土地)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全部)。 二、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就系爭土地之上所設定之地上權(   下稱系爭地上權)轉載於分割後被告所分得之土地,請陳報   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,或提出地上權   設定契約。 三、被告劉光國、劉如君、劉如文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   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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