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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依照契約規範辦理驗收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勝興儀器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間請求依照契約規 範辦理驗收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,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二、陳報聲請本件調解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(即請求相對人 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按照契約尺寸規範表辦理驗收所   得之客觀上利益)。 二、兩造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   此補正其等之姓名及住居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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