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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依照契約規範辦理驗收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勝興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耀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間請求依照契約規 範辦理驗收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。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財團法   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按照契約尺寸規範表辦理驗收,經其陳   報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104,138 元,是  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3,104,138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 20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 元。 二、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  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其姓名及住居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7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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