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號
聲 請 人 勝興儀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耀銘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間請求依照契約規
範辦理驗收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費。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財團法
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
按照契約尺寸規範表辦理驗收,經其陳
報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104,138 元,是
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3,104,138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0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2,000 元。
二、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
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其姓名及
住居所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