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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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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  告 宋玉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5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二、被告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   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  及住居所地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仲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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