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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金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  告 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崐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金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 ,168,15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,6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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