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9號
原 告 約瑟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崐峰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
報酬金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
,168,15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,6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周曉羚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