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0號
原 告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鋇党固林
上列原告與
被告楊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
聲
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,050,744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1,3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20,894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謝惠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