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7號
原 告 台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益
被 告 銀座百貨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賢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
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
裁判費。
按本件訴訟標的既
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
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5
號裁定
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7 年1 月
6 日所為之106 年度第2 次區分
所有權人會議決議,
揆諸上開說
明,本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,
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
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定
之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欣容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