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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  告 台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 被   告 銀座百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賢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按本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5 號裁定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7 年1 月 6 日所為之106 年度第2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,揆諸上開說 明,本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,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定 之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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