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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 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順通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615,37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 元。 二、被告黃易騰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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