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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界址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  告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**間確認界址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陳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。 二、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  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)。 三、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  本正本(全部),並據此補正被告劉**等之人別資料及最新   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 1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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