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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界址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  告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騏 被   告 劉鼎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不 動產經界之訴,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,其原告請求確 定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者,為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 ,不得謂為不動產經界之訴;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5 款 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,或設置界標涉訟者,係指不動產之 經界不明,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,此與 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 訟者不同(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451號判例、100 年台抗字第16 4 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是原告訴請確定界址,若涉及土地面積之 爭執,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,以核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,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,徵收裁 判費。查原告主張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約為95.87 平方公尺,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爭執之土地面積為計算基礎,經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157,075 元【計算式:95.87 平方公尺× 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2 ,500元=2,157,075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384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 1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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