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3號
原 告 微鑽石線材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政民
上列原告與
被告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4,859,925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9,114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48,614元。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