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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界址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  告 合申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偉銘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陳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。 二、被告張偉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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