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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  告 陳記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維 訴訟代理人 沈瑞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川埔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84,08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二、被告廖川埔資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6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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