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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  告 陳記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玉美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412,33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 元。 二、被告范玉美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委任沈瑞裕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,並應載明其   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   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3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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