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0號
原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文玲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伸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56,35
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4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慧萍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