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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  告 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伸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56,35 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4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 3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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