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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界址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  告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**等間確認界址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陳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。 二、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 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,並據此補正被告黃**等之人別資料。   。 三、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仲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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