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號
原 告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家騏
被 告 黃憬柔(原名黃淑卿)
廖阿香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157,075 元【計算式:原
告陳報
兩造有爭執之土地即坐落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
地面積95.87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,500元=2,
157,075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3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廖仲一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