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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界址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  告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騏 被   告 黃憬柔(原名黃淑卿)       廖阿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157,075 元【計算式:原 告陳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即坐落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 地面積95.87 平方公尺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,500元=2, 157,075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3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7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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