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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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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  告 曾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,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,屬非財產權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 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(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)。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 1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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