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9號
原 告 曾瑩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佳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給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開立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,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
主張,屬非財產權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
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(臺灣高等法院
暨
所屬法院103 年
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
參照)。
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
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慧萍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