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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  告 康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楷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苗栗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,並   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  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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