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6號
原 告 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榿
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
律師
被 告 正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
上列
當事人間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10日內
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足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3,457,584 元【計算式: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
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面積約960.44平方公尺公告土
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,600 元=3,457,584 元】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5,254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31,492元,尚應補繳3,76
2 元。
二、提出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
類謄本
正本(全部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
抗告,其餘
不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書記官 李欣容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