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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  告 立安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榿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   告 正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  (下同)3,457,584 元【計算式: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   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面積約960.44平方公尺公告土  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,600 元=3,457,584 元】,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35,254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31,492元,尚應補繳3,76   2 元。 二、提出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  類謄本正本(全部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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