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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  告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鼎生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  (下同)675,000 元【計算式: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○   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面積約30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   每平方公尺22,500元=675,00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 元。 二、被繼承人劉鼎生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   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   勿省略,下同);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依其  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 三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  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  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,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  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 四、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、585 建號建物之   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9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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