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7號
原 告 六一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家騏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劉鼎生之
繼承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15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675,000 元【計算式: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○
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面積約30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
每平方公尺22,500元=675,00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 元。
二、被
繼承人劉鼎生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
戶籍謄本手抄本、
繼
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
勿省略,下同);
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依其
人數將
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
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三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,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
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四、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、585 建號建物之
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周曉羚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