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  告 華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炯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被   告 李金桃       廖文煥       廖紫茵       廖于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  (下同)元【計算式: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○○鄉○○   段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面積合計約22   .83 平方公尺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,500元=604,99   5 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610 元。 二、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 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仲一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