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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  告 煜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顯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767,09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52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8,023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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