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4號
原 告 台灣日亞化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小川英治
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
律師
被 告 陳值佑
陳明亮
邱明磊
陳群凡
中華精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錦湖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
裁判
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
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不真
正連帶債務之數
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而對
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
之義務,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,
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
同發生原因之
法律關係,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,
核屬上開條文
所稱之「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中價額最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
參
照)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陳值佑、陳明亮、邱明磊
、陳群凡應
連帶給付原告美元2,660,536 元及新臺幣28,963,520
元;第2 項請求被告邱明磊、陳群凡、中華精工光電股份有限公
司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元2,660,536 元及新臺幣28,963,520元;第
3 項為於前2 項聲明之範圍內,被告任一人履行給付,其餘被告
於已履行範圍內免給付義務,是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,訴訟
標的價額應以美元2,660,536 元及新臺幣28,963,520元為準,其
中美元2,660,536 元部分,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7 年2 月27日
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.387折算後為新臺幣78,185,171元
【計算式:2,660,536 ×29.387=78,185,171,元以下四捨五入
】,故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107,148,691 元
【計算式:78,185,171+28,963,520=107,148,691 】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947,055 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,000 元,尚應補繳94
6,05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立晨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