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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  告 泰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壽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3,790,0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,4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308,90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 1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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