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8號
原 告 蔡幸蓉
訴訟
代理人 黃永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永康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762,
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4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宜娟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