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52號
原 告 謝福鑫
被 告 集思得利電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福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 實
一、原告主張:
被告前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就委託原告「開發」電機馬達
乙案與原告簽訂委託書,約定總委託開發之製作費為新臺幣
(下同)500 萬元,但電機馬達規格皆依原告為主,被告僅
提供瓦數與扭力基準數,原告依約完成製作符合被告要求的
基準數據之電機馬達樣品並於期限內已交貨予被告,
詎料,
被告僅陸續支付400 萬元,剩餘尾款100 萬元至今尚未付清
,依約:被告應於原告交貨時即應立即支付尾款不得拖延,
被告明知
上開委託製作之電機馬達已當場啟動經被告親自看
過後交付(105 年12月30日),事隔數月竟仍拖延拒付尾款
,復經原告多次催討,被告竟置之不理,
迄今仍未為清償,
致原告權益受損甚鉅,
爰依
兩造間契約提起本訴等語。
並聲
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答辯:
(一)原告於105 年間自稱係Drift & Racing 1公司CEO ,在大
陸有百億資產,有良好的研發團隊,已完成開發電機馬達
,足供原告公司未來電力能源使用,被告公司遂由
法定代
理人何福鴻
乃協同合作廠商親至苗栗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
0 號查勘、測試成品,確認該功能良好。
(二)因原告所提供之電機馬達樣品良好,雙方遂進行該電機馬
達樣品為價購(兼技轉),雙方約定功能為DC12高扭力馬
達,分為「745W、出力40Kgm 」、「300W、出力18Kgm 」
、「60W 、出力5Kgm」三種規格,每一種規格各5 粒。雙
方即依勘查樣品及通訊軟體LINE為開發協議,於105 年11
月16日簽署委託書,雙方協議:由被告公司簽約3 天內支
付頭款175 萬元委託製作開發電機馬達,交貨時需支付尾
款325 萬元整。原告交貨馬達,需測試7 日,以保障交貨
品質。被告公司依約共匯寄400 萬元至被告謝福鑫指定之
林珊珊帳戶;
惟原告謝福鑫所交付之「745W、出力40 Kgm
」、「300W、出力18Kgm 」電機馬達完全與當初測試樣品
不符,且外觀粗糙,規格、功能嚴重與約定不符,更糟糕
的是沒有控制器,且「60W 、出力5Kgm」電機馬達迄今尚
未交付。
(三)原告既不能依約如期交付無瑕疵之機器,顯未依債之本旨
完成應給付內容,被告公司自得行使
同時履行抗辯權,於
原告修補前,拒絕給付
系爭尾款,原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
尾款,顯無理由等語。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;如受不利
判決,願供
擔保,請准免予
假執行。
三、本院使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:
(一)不爭執事項:
1.原告與被告公司間於105 年11月16日簽立委託書,由被告
委託原告開發製作電機馬達。
2.兩造在簽立委託書時約定,委託製作的馬達規格為:DC12
,745 瓦的馬達5 粒;DC12,300 瓦的馬達5 粒;DC12,
扭力5KGM的馬達5 粒。
3.原告在105 年12月30日交貨給被告,交貨的產品包括:DC
12,745 瓦的馬達7 粒。DC12,150 瓦的馬達8 粒。
4.兩造契約報酬金額為500 萬元,被告已經支付原告400 萬
元。
(二)爭點:
本件被告抗辯原告所交付的電機馬達其中一種不符合約定
的規格,另外一種未交付,行使同時履行
抗辯權,有無理
由?
四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按「稱
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
作,他方
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」,
民法第490 條
第1 項定有明文。依兩造之陳述、上開不爭執事項1.2.所
示,可知兩造係約定由原告為被告開發製作被告所要求規
格之電機馬達,及約定被告於原告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,
則兩造間契約之性質應為
承攬契約。
(二)復按「
承攬人完成工作,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
或滅失價值或不
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」,「工作有
瑕疵者,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,請求承攬人修補之」,「
因可歸責於
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
不完全給付者,
債權人得
依關於
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」,「因契
約互負債務者,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,得拒絕自
己之給付」,民法第492 條、第493 條第1 項、第227 條
第1 項、第26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承攬人完
成之工作有瑕疵,而其瑕疵係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所
致者,承攬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
債務不履行責任,定作人
得請求修補或賠償損害,並有民法第264 條規定之適用(
最高法院94年度
台上字第93號判決意旨
參照)。本件依上
開不爭執事項2.3.所示,原告並未將兩造所約定之DC12,
扭力5KGM的馬達5 粒交付被告,且就所交付之DC12,150
瓦的馬達,亦不符合瓦數需達300 瓦之約定品質,而有瑕
疵及不完全給付之情形,則被告依上開規定,抗辯於原告
修補瑕疵及完成交付無瑕疵之物之前,拒絕尾款之給付,
為有理由。從而,原告既未能依兩造約定完成工作,則其
請求被告給付尾款100 萬元,為無理由。
五、結論:
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00 萬元,及自支付命
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
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其他說明:
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舉證,經核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
爰不另一一論述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
附
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廖仲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