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號
上 訴 人 謝福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思得利電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履行
契約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 萬0,900 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楊慧萍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