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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謝福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集思得利電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4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0,900 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8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