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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是亞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27 號與被上訴人余瑞英等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0 萬4,929 元(計算式:鋪設粉光耐磨地坪所需費用98萬1,816 元+漏水修 復費用5 萬7,113 元+每個租賃停車位費用1,500 元×44個停車 位=110 萬4,929 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,983 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並另補正上訴理由,逾期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7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