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文忠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田愛君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禎等因107 年訴字第382 號請求返還
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,018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7,683元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林美黛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